*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
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
含磷洗涤用品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商业局《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28日
关于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意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为实施渤海碧海行动计划,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在我省沿渤海地区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除已经全面禁止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大连市以外,自2000年7月1日起,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二、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含磷洗涤用品是指各类含磷织物洗涤剂(含磷洗衣粉、含磷液体洗涤剂、含磷洗衣膏等)、含磷餐具洗涤剂、含磷工业洗涤剂以及其他含磷洗涤辅料产品。推广使用的无磷洗衣粉执行GB/T13171-1997洗衣粉标准,其他无磷洗涤用品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其中五氧化二磷的总含量必须低于1.1%,洗涤效果(相对标准粉对油污布的去污力比值)必须大于1.0。
三、各级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洗涤用品市场和各单位使用洗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