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自我发展机制
鼓励和支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经营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苗木和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兴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经济实体,建立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合法经济组织,其纯收入的50%以上应用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逐步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给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五、加强宏观调控管理
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农业技术推广“三定”和“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有关部门在农业投资、立项和评选先进时,必须征得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已达到标准的方可办理有关投资、立项和评选先进。凡未达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和“达标”工作。未完成“三定”和“达标”工作的乡镇占全部乡镇数10%以上县(市、区),取消该县(市、区)立项和评选先进的资格;未完成“三定”和“达标”工作的县(市、区)占全部县(市、区)数10%以上的市,取消该市立项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
为确保我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的落实,加大行政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省政府将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采取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决定,召集人由主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省编委办、人事厅、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畜牧总站、农机总站等部门为参加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各市、县要组织力量,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务必于4月底前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检查组于2000年6月对全省74个农业厅(市、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限期改正。
省农业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