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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一、进一步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要尽快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为更好地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用,除重点林区乡镇林业站作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外,各地必须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负责人任免调动、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考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审定与经费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技术推广的规划与组织实施,以及有关执法与技术监督的领导工作由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主管。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必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重新考核、任命,上收所有在编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站属资产进行清理及登记办证等项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撤并,坚决纠正个别地方撤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侵占所属资产的错误做法,依法保护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编补员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各级编制、人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规定,继续共同抓紧做好核编和补员工作,核定后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各市编制、人事部门要积极督促检查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补员的审批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的人员要从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优秀农民技术人员中,经过严格考核、考试后公开录用。4月底前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要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现有编内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三、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推广法》和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将定性、定编、定员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应按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定额拨付。任何部门都不准“抽血、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各项经费。省、市、县要逐步增加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建设投资,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选择重点县乡,市、县按1:1比例配套,用于改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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