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
《推广法》)和《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不断加大依法治农的工作力度,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业机械化站、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建设,经过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推进全省农业科技进步,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贯彻
《推广法》和
《实施办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不顺,直接影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积极性的发挥;二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不足,推广工作难以正常运行,而且“抽血、截留、挪用”现象不断发生;三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补员工作不到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非专业人员顶岗问题依然存在;四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建设投资匮乏,设备陈旧,服务手段落后。特别是在近两年县乡机构改革中,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又有反弹,有的县乡政府无视
《推广法》和
《实施办法》随意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撤并、减员、削减经费,甚至变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单位性质,变卖或承包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解聘人员,造成大量固定资产流失。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