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其它问题。
(一)关于连带担保责任问题。对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由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积极征询法院意见,并主动与债权银行协商,依法妥善解决。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问题。解决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集资款、拖欠工资、医疗费等问题,必须严格区分性质,综合分析、区别处理: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应在企业的资产变现或由其投资主体负责统筹解决;若属于企业财务上的工资结余,不应列入拖欠工资,也不能由政府解决;拖欠职工医疗费应在认真考虑企业原进行医疗制度改革情况的基础上,由集团公司严格把关,并由企业或其投资主体负责解决。
(三)关于企业申请破产法院立案问题。拟申请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在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来源已明确并能保证落实的前提下,法院在收齐(包括法院要求补充、更正的材料)破产申请的材料(详见附件二)后,按照《破产法》规定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落实集团公司工作责任制。对申请政府资助职工安置费用的企业,要求其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委、局在充分审核、自身努力筹集资金的基础上,并要向全国企办写出保证书,确保实现预期的工作目标。
(五)坚持依法依规推进关闭破产。在推进企业关闭破产中,有关企业及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基础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处置资产、清理债权债务,严禁借关闭破产之机逃废银行债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区(含开发区)、县级市的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由其同级政府财政安排列支。
附件: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
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须提交审查的材料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日
附件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程序
一、制订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经济补偿的办法、留守人员名单等)。
二、提前30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关闭破产企业的原因及企业关闭破产后的职工安置方案向职工代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