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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关于企业的“销号”及工商注销问题。
  2000年重点通过推进关闭、破产、被兼并、股份合作制、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五种形式,促进消灭一批757户内的亏损企业,实现降低亏损额和亏损面。
  (一)关于统计“销号”问题。
  为准确反映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脱困工作进度,特对关闭、破产、兼并和转制企业的统计作以下规范:
  1.破产企业:正在实施破产的企业在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申请破产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复印件送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2.关闭企业:企业已实施全面停产并不再进行生产的,在人员已分流、安置后,由关闭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实施统计“销号”。
  3.兼并企业:兼并双方在完成财务并帐后,由兼并方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经市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并确认的证明材料报市统计局备案,对被兼并企业实施统计“销号”。
  4.转制企业(含股份合作制改组、产权整体或大部分转让等):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后,由转制企业的集团公司或原主管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终止文件或重新登记注册的工商执照复印件报市统计局备案,原转制前企业可实施统计“销号”,并按新的注册登记类型上报统计数据。
  (二)关于企业法人注销登记(“销号”)问题。
  1.破产企业:由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凭法院终结裁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
  2.关闭企业:涉及完税(地税、国税)、债务清偿等多个环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几种特殊情况拟作以下处理:
  (1)缺完税证明和公章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有承诺意见在半年内补齐的,可办理注销登记。
  (2)对两年以上没年检的名存实亡的企业,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出名单和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3)对于欠债较多的企业按规定一时难以办理注销的,但经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提供清理完债权债务的意见并承诺在企业注销后承担所有债权债务的,可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4)企业申请,经银行认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凭企业的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同意文件和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表,予先出具该企业注销登记正在办理的说明。
  3.兼并企业:在完成合并报表后一个月内,由兼并方根据资产、债务清理情况,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被兼并企业的工商执行注销或变更登记。
  4.股份合作制(改组):在股份合作制企业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由拟实施股份合作制改组的企业依法申请办理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登记,继承原企业债权债务的,原企业执照自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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