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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统发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纳入工资资金来源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工资资金专户,由乡镇财政和乡镇联校同时签章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1.对自身组织收入不足以确保工资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体制补贴、税收返还等资金,由国库根据预算部门的要求逐月按比例调入“工资资金专户”,用于发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对于不按要求办理,而工资又不能保证发放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国库要求下级国库划拨相应数额的资金到“工资资金专户”。
  2.对由于财政收入季节性等因素,造成财政收入不能均衡入库的,同级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调度资金,在收入多的月份要将收入少的月份的工资性资金,提前划入国库的“工资资金专户”;同时,要充分利用财政间隙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或进行短期融资等办法,灵活调度资金,以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要分单位逐人开设个人工资帐户,并根据工资中心的指令,将个人实发工资额分解划拨到个人工资帐户。对于地处偏远、银行网点尚未履盖的乡镇学校等单位,经工资中心批准,可将乡镇联校等单位视同一个“工资户”,将工资拨到单位专户上,再由单位分发到人。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按年初经编制、人事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额,分月编制个人实发工资数额表,报送工资中心,工资中心审核按款项汇总后交财政预算和综合部门,通过指定的银行发放到个人帐户。单位个人工资帐户的增减,必须在编制部门的编制增(减)指标内,凭人事部门的人员增(减)通知单和核定标准及财政部门的预算增减指标,到工资中心办理开设个人帐户(销户)手续。政策性调整工资,必须有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减)工资审批表》和财政部门的调整工资预算指标。工资中心管辖单位中的个人工资帐户异动,须由调出调入单位凭编制部门的编制异动通知单和人事部门的调动(录用)通知单提出申请,财政业务部门审批后,工资中心方可办理异动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同级编制、人事部门报送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手续,及时报送干部职工的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情况。

五、工资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工资由工资中心统一发放后,其预算指标仍按原预算安排渠道安排到单位。单位与财政核对帐务的办法不变。单位凭工资中心开具的工资发放凭证,对预算内拨款部分,行政单位作“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事业单位作“财政补助收入”和“事业支出”帐务处理;对财政专户拨款部分,行政单位作“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经费支出”,事业单位作“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帐务处理;单位自筹工资部分仍按原帐务处理办法不变。“工资中心”按月向财政预算和综合计划部门报送月报,年终报送工资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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