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确保民族地区各级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确保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费。
对民族地区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免征所得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民族地区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2年。
五、增加民族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设立民族事业补助费,资金规模根据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和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省本级民族事业补助费2000年安排600万元,以后逐年适当增加。省财政对国家安排的新增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继续每年安排200万元配套资金,若国家增加投资规模,仍按15%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由省民委与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每年安排每个民族乡2万元,由省、市两级各负担50%。
六、加快民族地区农业发展。要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有计划安排一批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扩大灌溉面积。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建设。
七、2010年前,对民族地区继续实行退耕还林粮食差价补贴。民族地区林业“一金两费”中上交省、市的资金,要通过林业建设项目安排给民族地区发展林业。
八、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以产业建设为依托,坚持走扩容提质、内涵发展的路子,重点扶持有特色的中心县城和一批有基础的中心集镇,小城镇建设资金要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界县倾斜。
九、大力支持民族地区调整工业结构,加快企业改革、改组、改制步伐。对有市场竞争能力的骨干企业和税收大户,优先安排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向国家推荐“债转股”和享受不良资产剥离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能耗企业,比照省重点高能耗企业享受优惠电价。
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建设农村集贸市场,对其中的边贸市场优先安排。鼓励省内大型工商企业到民族地区开展连锁经营和产品直销。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出口创汇和对外经济技术、劳务合作。
十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对发生政策性亏损的县级以上国有、集体清真“三食”企业,继续由当地财政给予补贴。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继续由所在单位给予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