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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切实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要求,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加强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各区、县残联和企业要密切配合,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妥善解决困难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
  (二)下岗残疾职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凭企业劳动部门开具的下岗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享受免费服务,并优先推荐就业,停工停产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安排残疾职工上岗。
  (三)各职业培训机构要将残疾人培训纳入培训计划。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应酌情减免相应的培训费。下岗残疾职工可到所在地的区、县残联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合办的培训基地免费接受培训,如培训基地没有相关专业,可由区、县残联就业服务中心(所)介绍到其他培训机构学习,学费由各区、县残联就业服务中心(所)报销。
  (四)逐步完善和巩固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有关院校要设置既适应市场需要又适合残疾人特点的专业课程。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毕业生的推荐安置工作。市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安置工作。
  (五)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各区、县残联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对用人单位残疾人的安置工作予以监督检查。
  九、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把残疾人就业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就业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和扶持措施,并督促、检查和落实;要加强残疾人就业的法制建设,制定、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法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要加强宣传,使全社会了解残疾人就业的方针、政策,理解残疾人的困难,支持、帮助残疾人就业,各部门和各级残联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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