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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要按照本市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各级政府及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安排适宜的工作岗位。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处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通知所在地的区、县残联。
  (三)积极鼓励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四)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将残疾职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未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又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予通过劳动年检。
  四、进一步推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要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状况,增强福利企业活力。
  (一)对改制后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要给予政策上的扶持保护。
  (二)福利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所享受的减免、返还税款,留给企业使用,列为国家扶持基金,按照《北京市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经1997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有关规定使用。
  (三)继续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进行年检,认真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扶持保护政策的严肃性。
  五、鼓励并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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