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
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残联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
劳动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是实现其人生价格的关键。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单纯地依靠国家、社会和亲属的救济、供养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不仅关系到本市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而且对解除残疾人亲属的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二、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是: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并逐步实现普及、稳定、合理。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广泛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大力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