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的户籍政策,继续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号)执行,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要广泛吸引鼓励本市和外埠的单位、个人到小城镇投资办实业,凡长期在小城镇居住,并有合法收入来源的本市农民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十五)已登记为城镇常住户的人员,享有同本市城镇居民同等的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
七、切实抓好小城镇的环境建设
(十六)要以小城镇为中心,逐步完善道路、电网、上下水、供气供暖、垃圾处理通讯广播网络等设施,切实改善小城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高标准进行小城镇的环保设计与绿化美化设计,大力发展以植树、种花、种草为中心的绿色产业,努力实现村镇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30平方米的目标,创造“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村镇环境。
(十七)切实搞好农村环境整治和村容村貌治理。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小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通过建立机制、健全制度、建立队伍、加强管理,彻底改变村镇环境脏、乱、差现象。有条件的中心镇,要规划建设一个样板村、一个公寓式住宅样板小区、一个样板公园、一条样板路、一个规范的工业小区。列入近期旧村改造和异地新建的村,旧村址要停止新建、翻建农民住房和进行其它项目的建设。
八、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领导
(十八)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协调机制,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作为本市村镇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也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实行统一领导。
(十九)抓好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区县要选择一批区位优势好、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带动能力强的镇、村集中进行规划建设。全市所有的镇、村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出长远的规划建设目标和分阶段,分年度的工作计划,狠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