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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快本市小城镇规划建设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意见的通知

  (七)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节约土地、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用地的土地置换和存量调整机制。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小城镇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在市确定的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先行试点,并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八)在区县域内,经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按新增耕地面积的60%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并允许跨年度使用。
  (九)小城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2000年、2001年下达的全市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数量作为小城镇建设的启动用地。在区县行政区域内,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可以进行土地交换,签定互换合同,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十)小城镇建设用地,可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提出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申请,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范围内按项目批准供地方案。凡经营性用地,要实行公开招标、拍卖。
  五、加快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导向、民建公助、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建设小城镇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及外商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农民个人、本市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到小城镇购买住房或合作建房;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民进镇自己建房的实施办法;鼓励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
  (十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本区县财政预算内拨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征收的全部地价款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等。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予以补助,按市、区县、镇1:2:3的比例配套使用。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和社会捐款、赠款。对有收益的基础设施,要吸引外资和民间资金参与建设,实行有偿使用,逐步引导公用事业向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经营型方向转变。鼓励相邻的城镇之间共建、共享基础设施,提高投资的规模效益。
  (十三)小城镇建设项目列入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纳入政府预算范围进行管理。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规范工程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六、引导农村人口向小城镇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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