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护与改善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绿色产业,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首都郊区。
坚持物质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在搞好小城镇经济建设的同时,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提高人口素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搞好小城镇的规划和布局
(三)规划编制工作要以《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及《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指导,以区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卫星城、中心镇、一般建制镇、重点村、平原村和山区村6个层次进行。具备条件的要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期进行建设。对远郊平原乡和山区有条件的乡进行区划调整,实行建制镇编制。区划调整工作要在2000年上半年完成。
(四)加强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小城镇规划编制要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要面向国内外,以招标方式广泛征集规划设计方案,优中选优。对符合要求的规划方案,从上报之日起,有关审批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审核批复。经审核批准的规划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小城镇建设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确需进行调整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镇、村,原则上对其各类建设项目实行冻结。对违规建设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培育小城镇的主导产业
(五)加快小城镇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依据当地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明确产业定位,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首都经济的要求,提高产业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六)改善投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乡镇企业和各种生产要素向小城镇集聚。今后,凡新建企业一般应进入小城镇的工业小区。鼓励原有的乡镇企业和农村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企业搬迁到小城镇,其统计口径和税收、管理费上缴等仍保持原隶属关系不变。加快小城镇的市场建设,因地制宜,建设综合性及专业性的农副产品和其它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城市工商企业在小城镇投资建厂,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第二、第三产业。
四、妥善解决小城镇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