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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京政发〔200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并原则同意。现将《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该批复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规划》的批复,指明了首都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编制和实施《规划》的必要性,提出了具体要求,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首都土地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批复,增强做好土地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努力把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规划》是对全市土地利用进行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编制和实施本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规划》所确立的指导思想、目标、方针和措施,树立依法管地、用地和集约合理用地的思想,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管理。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的分类指导和调控,尽快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县政府要依照国务院批复的精神,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国土局〔1997〕第7号令)和《规划》下达的各项用地指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合理安排绿化隔离带用地,确定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保护的分阶段任务,划定各类用地区。各乡、镇要将区、县政府分解下达的各项指标落实到地块。
  为保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区、县政府的编制工作要与乡、镇同步进行,以协调两级规划之间的关系;各区、县政府应成立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规划地类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采用全国统一时点(1996年10月31日)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规划图件比例尺,区、县级为1:50000,乡、镇级为1:10000;规划方案必须符合当地实际和城市规划等相关规划;各区、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必须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和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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