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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制度。稽察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建设过程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省计划主管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直接配套项目,应与省重点建设项目同步建设。为其提供建设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保证按项目的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一条 省计划主管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时,可适当留有余地,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消防监督工作,依法打击阻挠和破坏重点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后,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程序与现行的项目总体验收的具体衔接办法,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入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第三十五条 施工和设备供应等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负责保修。
  第三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定时间的运营,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实施优化设计、合理化建议或加强管理而节省投资、或在质量、工期和其他各项指标方面与国内同类项目相比属于领先水平的,有关部门应对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奖励费用从工程投资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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