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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舒圣佑
                         二000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
  (二)监督和检查省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价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省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在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意见;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并对项目法人进行考评、监督;
  (三)协同管理本行业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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