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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河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0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5日
 
             河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0年5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各类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与职工一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平等协商是指职工一方的代表与企业方的代表,就签订集体合同和其他劳动关系的事项,依法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体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行业工会、企业管理部门、企业代表组织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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