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分别修改为: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任免。”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条的第二项、第三项: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报国务院备案。”
  增加第二款:“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件确定。”
  三、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修改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