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八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4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
(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分别修改为: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任免。”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两项,作为该条的第二项、第三项: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报国务院备案。
“(三)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任免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报国务院备案。”
增加第二款:“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依据国务院的批复文件确定。”
三、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