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0日)修改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9日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
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四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主权,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