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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
  第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
  (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
  (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5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年满18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二条 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
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
  第十三条 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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