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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4号)


  现发布《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 淇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1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
  第六条 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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