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22日 深办发〔2000〕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和驻深各局以上单位,市属各资产经营公司和各一、二类企业:
  《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

  一、审批、发证管理原则
  (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和厅字〔1999〕15号文件精神,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我国先后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以后,内地人员因公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一律持有《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对因公前往香港、澳门以及签发因公通行证的有关事务实行归口管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本地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批、发证工作。我市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负责。
  (三)有关因公赴港澳的现行规定基本不变,国家对内地人员因公往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仍将采取从严掌握政策。因公前往港澳从事公务活动,仍实行配额指标管理,市外办根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所分配的指标进行审批。
  市外办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在审批和发证工作中既要按章办事、严格管理,又要做到简化手续、快捷方便。
  二、审批范围及受理对象
  由市外办负责审核、审批并办理《通行证》前往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从事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务活动的本市人员为: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在深注册的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他形式企业的人员。
  三、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官方往来,包括签订协议及商谈有关事项等,由市外办按规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国务院港澳办或市外办签发《通行证》。
  (二)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从事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务活动的人员,凡在香港停留30天以内的(含30天)、在澳门停留20天以内的(含20天),由市外办在其权限范围内自行审批和签发《通行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