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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失效]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用地批准文件;
  (四)拟拆除房屋的平面现状图;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六)提供不低于安置总量50%的安置现房,或者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专项资金的凭证;
  (七)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拆迁委托协议和被委托单位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拆迁安置专项资金的使用。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将房屋拆迁安置费总额50%的资金,存入银行专用帐户,作为建设安置房专项资金,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拆迁人方能使用。
  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收到拆迁人提供的有效文件和资料后,应当实地测量拆迁面积,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资料,在十日内核发《房屋拆行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将建设项目性质、拆迁人、实施拆迁企业、拆迁范围、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搬迁和拆迁期限、拆迁纠纷处理程序等予以公告。拆迁公告发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拆迁现场动迁。
  拆迁公告发布的同时,还应当公布《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接受群众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补偿、安置、补助的标准、依据、计算办法,安置房屋平面图和地址,期房过渡期限和地点,实施拆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现场拆迁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重点工程、综合开发或旧城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由市政府组织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统一拆迁。对一般建设项目,具有拆迁能力的单位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拆迁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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