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上一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四)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市房地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优秀: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二)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
(三)不合格: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十八条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房地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十九条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房地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 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三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房地局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