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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99修改)[失效]

  (六)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八)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2、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3、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三)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
  2、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三条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四条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经审查,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 年度审核

  第十六条 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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