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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99修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地拆字〔1999〕第1124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拆迁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我局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并予重新发布。本办法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1999年3月18日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
        发布,根据1999年11月10日京房地拆字
           〔1999〕第1124号修改)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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