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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文化厅关于调整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业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
 文化厅关于调整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
 娱乐业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6号 2000年2月17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文化厅《关于调整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业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业
            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文化厅 一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61号令)第一章第七条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据此,现就我区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施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区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落实。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区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文化娱乐业的经营情况,对我区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做以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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