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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公文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审批土地公文格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0〕15号 2000年2月14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用土地和变更行政区划等行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8〕14号)精神,为便于统一规范审批土地行文,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公文格式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土地专用公文统一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文头,为函的形式,发文字号为:宁政土批字〔年份〕序号。
  二、行文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日期以自治区政府领导签发日期为准。加盖“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专用章”。
  三、公文末尾设“主题词”和“抄送”栏。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批土地的工作,各级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要按审批程序规定严格把关,未经政府领导签批,不得行文。
  五、审批土地行文档案,由各级土地管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立卷,按规定年限向档案馆移交。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函,审批土地行文格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交易市场扩建用地补办手续的批复
           (宁政土批字〔2000〕 号)

×××人民政府: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 月 日
                         (加盖审批土地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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