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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在施工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第九条 前期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前期决策咨询和可行性研究咨询。
  设计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对设计方案评选,协助建设单位确定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审核设计图纸、审查设计概(预)算。
  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协助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招标方案;
  (二)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投资控制的方案和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执行;
  (三)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进行质量控制,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认可;
  (四)各种技术、经济文书的签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审查,做好工程保修的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的管理

  第十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十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其中专职从业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四)有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外监理单位进入本市承揽监理业务的,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隶属关系和任何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中标的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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