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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淮南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1999年10月28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依法成立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被监理的单位在项目论证、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程。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管理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
  (三)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民用建设工程;
  (四)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
  (五)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 监理分为前期、设计、施工等阶段。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的全部阶段进行监理,也可以对部分阶段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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