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公民献血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实施本条例有关的制度和技术规范;
(三)负责本地区采、供血和用血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血液科学知识;
(五)实施奖励与处罚。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设立献血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公民献血、用血、血液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献血体检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制度,保证血液质量;
(二)采集、储存血液;
(三)供应医疗用血;
(四)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服务;
(五)负责本地区血液质量管理和输血技术指导工作;
(六)建立、管理献血档案。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合理、科学用血。其职责是:
(一)对医疗临床用血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医疗临床;
(二)推行成份输血、自体输血,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三)执行用血管理制度和输血技术规范,保证输血安全。
第十条 公民所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的公民参加献血活动。其职责是:
(一)组织安排本单位、本居住区献血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献血,完成献血计划;
(二)协助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民献血
第十一条 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献血活动。鼓励国家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驻甬部队现役军人的献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可以参加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的献血,可以参加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的献血,也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到血站或流动采血车献血。
第十三条 血站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献血公民免费进行健康检查。公民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及时告知其本人,并指导其再作检查或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