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宁波市献血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1999年9月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9月17日
宁波市献血条例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和鼓励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献血的宣传教育等活动,推动献血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是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公民献血、用血和血液管理的主管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公民献血、用血和血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