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随地躺卧、露宿;
(五)乞讨、拾荒;
(六)在喷水设施中洗澡、洗涤物品;
(七)宣传牌、指示牌、灯箱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八)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或者现象。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四)、(五)、(六)、(八)项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杂耍卖艺、兜售物品;
(二)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三)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广场监察队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造成损失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征得广场管理办公室的同意:
(一)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其他影响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广场监察队应当进行劝阻或者予以制止,并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广场监察队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