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擅自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指示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或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任意借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践踏绿地、花坛;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的环境整洁。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委托广场监察队按照《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
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携犬等宠物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