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6号)
《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杭州市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制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人国有资产流失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财产(包括国有土地),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和其他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流失,是指我市对国有资产负有管理、经营和使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四条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依法制止和挽回损失;
(二)不得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其他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负有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委(办、局)按照职责分工对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控股公司)、市直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行为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