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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第四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防疫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生猪检疫和生猪防疫的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生猪投售、屠宰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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