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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货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二)携带公安机关制发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有关证件和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营运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跨地区从事货物运输的,应向所在地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申办《道路货物运单》。个人经营的,还必须携带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三)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为货主提供方便;
  (四)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向货主套汇、换汇和索要外币;
  (五)不得敲诈勒索,刁难货主,严禁利用货运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保持计价器准确有效,不得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用失准的计价器,并接受市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七)必须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使用并开给货主有效收费票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多收车费;
  (八)在营运中空车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
  (九)接受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检查,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服从管理站点调度人员的调派;
  (十)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本单位保卫部门,不得知情不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取得营运证擅自经营货运出租汽车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规定装置货运出租汽车标志灯、在夜间不启亮货运出租汽车标志灯、车身两侧无货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标志、不在明显位置放置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元的罚款;
  (三)对不按规定安装计价器的,货主有权拒付车费,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其营运证至按规定装上计价器止;
  (四)涂改、伪造、倒卖、擅自转让《货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营运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以及货运出租汽车标志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收回证件或标志;
  (五)无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人员驾驶货运出租汽车、从事货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在营运中强行拉货、途中无故中断运输、故意绕道或未经货主同意擅自招揽他人载货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
  (七)货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在连续30日内驾驶人员违法经营受到处罚的人数超过单位驾驶人员总数百分之二十的,按违法经营每人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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