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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3号)


  《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任保兴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规范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经营行为,限制并逐步淘汰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运输方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经营者)以及运输服务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公安、工商、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对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的运力实行宏观调控、限制并逐步淘汰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新办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

  现有的营业性人力三轮车经营者,一律不得新增三轮车运力。
  第五条 已经取得人力三轮车经营许可证并已领取人力三轮车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从事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办理变更营业执照的经营期限。
  严禁涂改、伪造或转让、转租、转借经营许可证、营业标志牌、营运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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