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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4月1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记分。
  “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记分累计达到规定分值的,应当参加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和道路驾驶、场地驾驶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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