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二)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施工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造价3% ̄5%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 ̄10000元的罚款;
  (三)无资质证书从事质量监督、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该项业务收费100%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1000元 ̄2000元的罚款;
  (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介服务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未办理资质验证手续在自治州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责任。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故意刁难、拖延或推诿,不予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市场管理执法人员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向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照的,由颁发证照的部门负责收回所发证照,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内私人自建自用的低层房屋建筑、临时性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lar_17235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