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州属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县(市)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蒙自经济开发区、河口边境经济合作区内的工程项目),必须进入红河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集中管理,公开交易。
各县(市)总投资不足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自治州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可以直接发包。但应当选择符合工程要求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 招标投标实行专家评标。自治州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技术型、多专业、权威性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开标后的评标工作。实行量化评分,分数最高者中标。
有关建设工程开标、评标、定标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制度。凡工程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取得《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证书》的建设单位,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委托监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委托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对竣工工程的质量进行等级评定,核发等级证书。
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等级评定或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施工的发包方、承包方在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工程廉政合同。
工程廉政合同应当就承发包双方的廉政责任、义务及相应的惩戒措施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损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需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