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造价机构负责对全市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学习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园林绿化等)均应按本章规定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八条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参照使用《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合同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为:
(1)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指导使用《顺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3)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调解合同纠纷。
(4)指导发包与承包方签订的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15天内必须到市造价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经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15天内必须到市造价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的,承发包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协议报送市造价机构备案。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施工合同,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签订施工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的;
(3)当事人由于清盘、停业、转产而确定无法履行施工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5)由于当事人一方违约,使施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 施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在努力保持施工继续、不使工程质量受到损害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施工合同在全部履行后即告终止。施工合同终止后10天内,承包方应到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