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由有编制资格的单位依据结算文件资料编制,并由发包方送市造价机构审核,检查编制单位是否有编制资质,编制人员是否有编制资格证,编制的结算书是否有注册造价师签字。
送审的竣工工程结算文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发包方的工程结算委托书;
(2)施工合同和有关协议;
(3)招投标工程的招标文件及中标书;
(4)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会审记录;
(5)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
(6)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和竣工图;
(7)特殊工艺及材料的定价分析;
(8)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署的工程结算文件。
第十五条 经市造价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纠纷的依据。
未经市造价机构审核的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的依据。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应经市造价机构初审合格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或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未经审验的自行失效。
第十八条 外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市造价机构办理进入手续,未经批准办理手续的,其编审结论无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报告,承接咨询业务范围应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应保守秘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咨询费,不得参与受委托咨询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工程计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造价编审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