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二000年五月二日 顺德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调控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设工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在编制和确定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时,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机构)负责。
第四条 市造价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负责制定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的规则以及建设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
(二)做好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年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资质审核、年审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全市注册造价师的学习培训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对招投标工作投标价审查工作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工程结算编撰程序,检查编撰单位是否有编制资质,编制人是否有编制资格证。
(七)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做好收集、整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服务工作,定期公布《顺德市工程造价信息》。
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与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全市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由市造价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制定,修编和调整。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专业的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