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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对于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剥离出来的资金和负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有清偿任务的县(市)、乡(镇)要继续保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可改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对原基金会或联会的债权、债务承担清收清偿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参与诉讼的法人资格。清偿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县(市)由县(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乡镇由乡镇经管站承担,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清偿办公室的工作。
  清偿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代表政府行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项职能;二是指导、组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追收、债务清偿和资产监管,但不得从事融资业务;三是对基金会清理整顿后遗留债权债务进行清核,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四是做好清收借款、资产变现和群众股金兑付工作;五是组织政策调研和协助处理有关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其他具体事宜;六是妥善保管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档案资料、清理整顿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台帐以及股金兑付过程中的有关资料,防止散失,搞好资料整理和归档。
  四、妥善安置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
  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人员为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一定贡献,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人员来源情况,妥善分流安置。在分流安置中,要坚持因人制宜、量才使用、组织安排与自谋出路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避免影响稳定。凡1999年6月30日前在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安排。对批准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根据并入业务量的大小,由农村信用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择优录(聘)用。其剩余人员及清盘关闭的基金会业务人员,可通过有关途径妥善分流:原属经管站、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部门的正式职工,因抽调或组织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仍回原单位工作;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置;经当地党委、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从村组干部、财会人员中抽调或招聘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人员,可以在乡镇企事业单位中作适当安置,经努力仍无法安置的,可以解聘回原村、组;因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其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原招聘合同自行终止,由当地有关部门酌情安排使用。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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