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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二)清收借款。随着清收借款工作的逐步深入,难度将不断加大。要认真研究,克服畏难情绪,对不同的借款对象逐一排队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加大清收力度,责任到人,争取多收、早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按照谁借款、谁用款、谁担保、谁偿还的原则,由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资产依法追偿,并积极支持、协助信用社做好并入信用社借款的催收工作。对恶意逃债、赖债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资产变现。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搞好农村合作基金财产、产权的变现工作。在资产变现过程中,涉及信用社接收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等有关税费的减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加强服务的原则,支持做好这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基层出现的问题。
  (四)筹措资金。各地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制订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和股金分期兑付计划。筹集资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可实现的清收借款和资产变现的具体数额;二是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分年度可安排的具体数额;三是在原已确定的农民负担数额中除保证最基本的开支外,可以筹集或冲抵的数额。筹集到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确保按约定的时间兑付股金,取信于民,维护政府的信誉。
  (五)加强专项贷款监管。对省政府专项贷款,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加强监管,合理安排使用,发挥资金效用,解决实际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监督,层层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防止挪作他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资金的使用落实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偿还到位。
  三、稳定清理整顿工作机构
  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中,各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清理整顿阶段性任务的完成,工作量逐步减轻,但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工作没有完成的地方,工作机构仍要继续保持稳定,工作经费继续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保证清理整顿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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