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赁承包经营。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在使用期限内可以租赁转让给大户或联户承包造林,承包户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林地、林木经营收益归承租者所有,或按合同约定,出租者与承租者比例分成。农民(职工)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偿流转。
(四)股份合作。对具有一定规模和发展潜力的成片宜林地,国家、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农户以及其他投资者,可以以资金、土地、苗木、技术等要素入股合作,按章经营,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对于林权改制方式,各地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也可以借鉴上述方式探索创造更好的方式。对于那些林地较为零碎,土地又难以调整的地块,可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对于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地域的林地,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江河湖库周围、山体陡坡的水土保护区、海堤防护林区等,林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有利于稳定发挥其生态作用,通过严格管护和不断调整树种结构,稳定生态体系,提高生态效益。
四、规范操作程序,把握主要环节
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实际需要,分别抓好以下环节:
(一)明晰林地、林木权属。改制前的林地、林木权属都要清楚明确,林地或计划造林的土地权属不清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界定权属,明确林地使用性质,颁布林地权属证书,方可进行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除权属明确为集体所有的以外,均属于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投资和农民集资栽植的树木,以及由机关干部、学校师生及各行各业群众在集体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土,均属集体所有。对集体投资栽植后实行租赁或承包等各种经营责任制管理的,其林木所有权不变,收益权按承包租赁合同的规定分配。改制后,林地上生长的林木、林果在合同规定的年限内,按合同规定的原则界定其所有权和收益权。
(二)严格资产评估。对现有林地进行改制,应先对已有林木、林果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可由林地、林木所有者委托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据林地类型及质量、树木种类、生长量、生长周期,采取收益现值法等方法评估核定。
(三)合理确定底价。采取招标承包、竞标拍卖和租赁经营等方式的,要确定合理的出售底价。底价应以林地综合生产能力、附着林木评估的价值为依据,并考虑林地所有者收益、林木管理费用及投资回报率等因素综合测算而定。
(四)坚持公开招标。不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都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引入竞争机制。符合条件的允许向外村、外乡,甚至更大范围内公开招标,让更多的懂技术、会经营、责任心强的人经营。同时,鼓励带资开发,提倡和支持林业科技人员领头承包开发经营。
(五)严格合同管理。要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档案,妥善保存。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林地经营合同文本确认后一个月之内颁发林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