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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效益农业的若干意见

  10.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其科研人员开发研究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技术,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政府或企业可安排适当资金,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扶持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储运技术的攻关研究。
  四、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
  11.积极培育和发展各类农产品流通服务组织。鼓励国合流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购销大户及经纪人等,从事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营销活动。对营销成绩显著、解决农产品“卖难”有功的购销大户和流通组织,各级政府要给予鼓励。对柑橘等鲜活农产品,在运销高峰期间,继续开通“绿色通道”,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农办、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12.加强大宗农产品主产地和重要集散地的批发市场建设,努力在全省培植几个辐射全国的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要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优先解决用地指标。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兴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对重点市场的仓储、冷藏、信息网络系统等配套设施的投资,各级财政要给予贴息扶持。省重点市场建设专项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向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倾斜。
  13.加强农产品产供销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各级都要运用现代信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服务网络,搞好信息服务,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发展生产,搞好产销衔接,把我省农产品推向国外市场。
  五、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14.大力创新农业经营组织。围绕区域特色农业,鼓励农业种养大户、科技示范户、购销大户及农产品加工营销实体、农业龙头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土地、资金、技术、劳力等生产要素入股,组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粮食和农技推广部门也要发挥各自的优势,联合农业专业大户,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
  15.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要按照“民有、民营、民管、民享”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负盈亏。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因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进行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适当放宽登记条件,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和以自产农产品为原料、经加工后仍属农业产品范围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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