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5日)修正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1996年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根据2000年3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
《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 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 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联合检查队伍,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